关于完善市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8 阅读次数:

摘要:
关于完善市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徐价工[2015]161号
 
千赢、徐州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千赢: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及《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精神,经依法听证并报请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是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社会节约用水,用水少的少负担,用水多的高水价。

二、实施范围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且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户用水量,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千赢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准。

三、计价周期
考虑我市的气候特点,居民用户在年内各月份用水不平衡且夏季用水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水价按年(满12个月,下同)为一个核算周期执行。
年内新增居民用水户(含用水户变更)按周期比例核算,即按照年内实际使用的月份数乘以户月分档水量标准计算当年的分档水量基数。用水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户月分档水量标准为户年分档用水量标准除以12个月。
年内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量标准的结余指标(含IC卡)不实行跨年结转。

四、阶梯水量基数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要求,以覆盖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为依据,参照国家公布《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将居民用水量划分三级,确定家庭户籍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用户阶梯水量基数如下:
第一阶梯用水量:户年用水量180立方米(含)以下,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阶梯用水量:户年用水量181立方米—276立方米(含),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阶梯用水量:户年用水量276立方米以上,为过度消费类用水需求。
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可提供与该用水地址对应的《居民户口簿》,向供水千赢申请增加用水量。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级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8立方米,由供水千赢受理多人口用户水量基数核增手续,受理前水量不追溯,受理后计价周期按新增居用水户执行。有效期为2年,过期后重新申请。

五、阶梯水价
各档水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要求的基本水价按1:1.5:3.0比例安排。
第一阶梯水价:维持现行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不变,即每立方米2.97元;第二阶梯水价:到户价每立方米3.75元;第三阶梯水价:到户价每立方米6.11元。

六、合用表居民用户水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供水千赢应积极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结束后,按居民阶梯水价执行。对尚未完成改造或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到户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6元,即每立方米3.03元。

七、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上述阶梯水价规定,其到户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1元,即具体价格为每立方米3.28元。

八、计价公式
阶梯总水费按超额累进法计算,即:在一个核算周期内,用户的用水量在第一阶梯内的部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达到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为第三阶梯用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一个核算周期结束后,水量重新计算。
计算公式:居民用水阶梯总水费=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一阶梯价格+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价格+第三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价格。

九、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并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并继续实行每户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的优惠政策。超出第一阶梯用水量以上的部分,仍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十、阶梯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水价后供水千赢增加的收入,要单独记账,主要用于弥补供水千赢“一户一表”改造、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

十一、供水千赢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执行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附件:徐州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徐州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