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7-02-28 阅读次数:
摘要:
完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政策问答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稀缺资源,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任务,要求全国各地必须在2015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居民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政策要求,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近日,市物价局印发相关通知,对我市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和阶梯气价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相关政策答疑如下。
完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1、为什么要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答:我市水资源短缺形势十分严峻,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水平的1/6,并且存在居民用户用水不均衡、季节性差异大的特点,2009年实行的阶梯水价制度已不适应国家政策要求和居民用水发展的新形势。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一方面,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在保证广大市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引导市民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用水方式,增强市民节约水资源的意识。
2、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保障基本。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是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社会节约用水,用水少的少负担,用水多的高水价。
3、新阶梯水价制度实施的范围是什么?
答: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实行"一户一表"且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千赢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准。
4、计价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年(满12个月)为一个核算周期。年内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量标准的结余指标不实行跨年结转。
5、阶梯水量基数是如何制定的?
答:以居民家庭用水量覆盖率、国家公布的建议值为依据,按照基本生活需求、改善生活质量的合理需求和过度消费类需求,将居民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户年18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阶梯为户年181-276立方米(含),第三阶梯为户年276立方米以上。
6、如年内发生用水户新增或变更的情况,如何确定基数?
答:按照年内实际使用的月份数乘以户月分档水量标准计算,用水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户月分档水量标准为户年分档用水量标准除以12个月。
7、对于多人口家庭阶梯水量基数有无增加?如何办理?
答: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级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8立方米。需提供与该用水地址对应的《居民户口簿》向供水千赢进行申请,由供水千赢受理核增手续,受理前水量不追溯,受理后按新增居民用水户执行。有效期为2年,过期后重新申请。
8、各阶梯到户水价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基本水价1:1.5:3比例安排。到户价格分别为:第一阶梯2.9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3.7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6.11元/立方米。
9、如何计缴水费?
答:阶梯总水费按超额累进法计算,即:在一个核算周期内(年,满12个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内的部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达到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达到第三阶梯用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一个核算周期结束后,水量重新计算。
例:(1)户年用水量100立方米,年总水费=100×2.97=297元
(2)户年用水量200立方米,年总水费=180×2.97+20×3.75=609.6元
(3)户年用水量300立方米,年总水费=180×2.97+96×3.75+24×6.11=1041.24元
10、实行新阶梯水价制度后,对居民用水支出影响有多大?
答:根据统计分析,仅有约5%的居民用户会受到阶梯制度影响。对比新旧阶梯制度,仅有约4%的居民用户会增加支出,年平均增支约35元。由于旧制度是按月核算且对到户价格实行阶梯累进加价,而新制度是按年核算且仅对基本水价实行阶梯累进加价,因此还有可能减少支出。
1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怎么计算?
答:暂不执行阶梯水价规定,其到户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1元,即每立方米3.28元。
12、合用表居民用户水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或明确不愿意进行改造的合用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规定,其到户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6元,即每立方米3.03元。待“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13、对困难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并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并继续实行每户每季度减免15立方米水费的优惠政策。
14、千赢增加的阶梯收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主要用于弥补“一户一表”改造、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15、新阶梯水价制度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来源:徐州市物价局
http://wjj.xz.gov.cn/wjj/zxzx/20151016/001007_3c264d04-a747-49ba-b6ef-22f34edb52ff.htm